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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01-000
事项名称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的公共场所在经营活动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档案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