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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02-000
事项名称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