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604-000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临朐县境内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
实施程序 |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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