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607-000 |
事项名称 | 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临朐县境内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
实施程序 |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等相关资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6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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