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608-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9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财政、公安、人事、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科技、司法行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91号)“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艾滋病防治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
实施程序 |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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