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610-000 |
事项名称 | 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临朐县境内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实施程序 |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