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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19-000
事项名称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 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时。《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