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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23-000
事项名称 ?对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号)“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 号)““第二条(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