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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24-000
事项名称 对护士依法从业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 号)““第二条(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