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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25-000
事项名称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 号)““第二条(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