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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26-000
事项名称 ?对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 号)““第二条(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时 。《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