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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36-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