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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38-000
事项名称 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九条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