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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40-000
事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中医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四)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医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