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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652-000
事项名称 对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4号)“第二条(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境内从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活动。《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实施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检测合格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第五条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卫生监督大队31682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