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13606-000 |
事项名称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㈢组织开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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