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13607-000 |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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