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13608-000 |
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监测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08〕32号)六、医疗广告监测;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广告监测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三、(四)承担市爱国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利用各种媒介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相对人。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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