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13610-000 |
事项名称 | 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十)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2、各单位自查;3、各级爱卫会暗访及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整改。(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卫生创建申报表、申报材料(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