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13611-000 |
事项名称 | 卫生创建工作检查验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通过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庄、卫生单位和除害灭病等爱国卫生活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制定卫生创建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下发检查通知;各单位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各级爱卫会暗访及现场检查;下发检查验收意见,监督整改。(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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