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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3601-000
事项名称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实施条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