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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3603-000
事项名称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21号)附件: 1. 下放( 授权或委托)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下放至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办结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三)医疗机构的印章。 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32121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