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18-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消防大队0536-31288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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