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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217-000
事项名称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icrosoft\Web Platform Installer\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0号)二、主要职责(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场执法科一科、市场执法二科72136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