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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25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0号)二、主要职责(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场执法科一科、市场执法二科72136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