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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3201-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0号)二、主要职责(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场执法科一科、市场执法二科72136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