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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3257-000
事项名称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1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行政(行业)管理及其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文物管理办公室0536-32150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