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266-005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
设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行政(行业)管理及其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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