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208-000 |
事项名称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79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行政(行业)管理及其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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