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3216-005 |
事项名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报道,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
设立依据 |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95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行政(行业)管理及其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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