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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3202-000
事项名称 违法音像制品鉴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1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行政(行业)管理及其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
实施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精通鉴定业务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 音像制品鉴定书应当载明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载体、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等主要特征,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以及鉴定结果等。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文化市场管理科0536-32150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