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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4515-000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实施程序 1、提报资料;2、审查;3、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需提交: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危化品安全监管科 0536-31227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