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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212-000
事项名称 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23号)“二、主要职责(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行政(行业)管理及其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经营单位与个人
实施程序 1、梳理案件、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经营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