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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222-000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新局
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文化县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0号)县文化县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实施非法营业性演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或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场执法科一科、市场执法二科32188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