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3228-000
事项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等四项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立依据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旅游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临政办发﹝2010﹞99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给旅游者提供食宿、交通、导服、咨询、签证等服务,组织参观、游览、负责讲解、解答询问、反映游客需求等行为。
实施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建立单位自查;现场检查;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改进。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旅游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等;导游证及其年审证明;导游人员业务划分和业务等级;导游服务的评价反馈等。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旅游局监督管理科,32181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