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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229-000
事项名称 旅游投诉处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文化和旅游局
设立依据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0年新修订)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旅游市场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的通知并告知理由;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旅游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6月临政办发﹝2010﹞99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实施程序 受理、调解、答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受理投诉的事项,相关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处理的结果记录等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旅游局监督管理科,321812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