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24-004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消防大队0536-31288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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