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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6701-000
事项名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医疗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10月28日)第八条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 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 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潍坊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5月发文,2008年6月1日实施,潍政发〔2008〕12号)第五条市、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协助实施。《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 理意见》(2012年12月潍人社办〔2012〕134号)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 管理上实行标准统一、分级经办的管理体制。
三定方案 临朐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08】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国发〔2007〕20号)第二条第三款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潍人社〔2013〕89号)第一条将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分人员类别,统一调整为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分人员类别,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32231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