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6702-000 |
事项名称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医疗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4〕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居民);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临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临编发〔2005〕23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及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发〔2014〕1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4〕15号)第二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新农合办3291503;临朐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32230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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