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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6701-000
事项名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医疗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5月发文,2008年6月1日实施,潍政发〔2008〕12号)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2年12月潍人社办〔2012〕134号)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上实行标准统一、分级经办的管理体制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会关于调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内部机构的批复》(临编办〔2012〕19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牵头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发动工作、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审核确认;负责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5月潍政发〔2008〕12号)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1.联网就医;2.费用审核;3.费用拨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发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 321064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