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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6702-000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
实施主体 临朐县医疗保障局
设立依据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4月潍政发〔2010〕9号)第五十条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统一结算。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应凭有关证件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定点单位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定点单位垫支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每月与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10〕8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内部机构的批复》(临编办[2012]19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科负责与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结算、年终结算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收取材料;2.审核、打印单据;3.拨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住院职工的结算单、病案摘要、医嘱单、住院人员汇总清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社保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科 31287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