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506704-000
事项名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医疗保障局
设立依据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2013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5 号)第二条统一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第五条,简化转诊和结算办法。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临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临编发〔2005〕23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及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发〔2014〕1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2013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5 号)第五条简化转诊和结算办法:(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互认,执行同级别补偿标准。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与邻近县市区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纳入我市总额预付统筹管理,建立网络链接,即时结报。 (二)简化转诊和补偿程序。 1.异地就医关系转移。在外打工或长期在外居住的参合农民,凭打工单位证明或临时居住证等到户籍所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发票、新农合卡。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新农合办31915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