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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6703-000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医疗保障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发〔1998〕44号),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原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劳社部发〔1999〕16号)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临政办发〔2010〕61号),第八条……按有关标准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并负责监督检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朋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实施程序 潍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字〔2014〕1号)中第三条:两定单位的评审,2、材料审核。受理人员按照附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两定”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具备定点条件的,提交评审小组。3、实地核查。评审小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两定”单位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4、组织评审。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名次顺序及入围单位。县市区按从高到低顺序,将确定数量的名单上报市局。5、定点公示。市局对县市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6、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31995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