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4538-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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