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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4539-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二)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三)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四) 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五) 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