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4540-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八)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矿山安全监管科(0536-3120707)危化品安全监管科(0536-3122796)监察大队监察一科(0536-3126367)监察二科(0536-3110998)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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