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4594-000 |
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2012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临朐县安监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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