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4597-000 |
事项名称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临朐县安监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0536-3456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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