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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4503-000
事项名称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设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4月30 日通过,2009年6月8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4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山安全监管科 0536-3120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