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32-000 |
事项名称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消防法》(主席令6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其他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消防大队0536-31288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